今日是  2026年01月15日  星期四
首页 -> 协会章程

湖南省移动互联网协会章程

20151026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移动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Mobile Internet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缩写:HN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移动互联网行业及移动互联网相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湖南省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建设,为会员需求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省移动互联网行业繁荣和发展,努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会以推动会员共同利益实现为宗旨,紧密贴合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需求,切实履行自律管理、权益维护、协调沟通及服务支持等核心职能,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 引导会员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社会公德,构建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秩序。

(二) 组织研究并制定移动互联网领域团体标准、服务规范,为会员合规运营提供指引。

(三) 对于会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强化移动互联网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湖南省移动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组织会员签署《湖南省移动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健全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公开制度,受理会员及社会公众投诉;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批评、暂停会员权利直至除名等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 依据本章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业务指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严格执行,持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六) 建立健全移动互联网平台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加强诚信监督,积极协助推进移动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

(七) 制定移动互联网平台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自律引导和管理。

(八) 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损害行业利益的会员,按照本章程及协会相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执法机关。

(九) 对移动互联网平台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事项,以及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执法机关,并认真做好执法机关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 全力保障会员合法权益,针对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等外部侵权行为,提供咨询、协调、支持和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 协助会员妥善处理网络安全侵权事件,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合法方式维护其技术成果和商业利益。

(三) 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全方位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为行业发展和维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行业职业道德和规范的会员实施惩戒。

(五) 积极参与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及行业权益相关决策论证,就行业政策、立法和规划等方面提出专业建议。

(六) 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网信、工信等相关部门反映制约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争取有利外部发展环境。

(七)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助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 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用户、其他行业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高效化解矛盾冲突。

(二) 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政策落地过程中,发挥会员与政府部门间沟通桥梁作用,推动政策科学合理实施。

(三) 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会员间各种矛盾争端,营造和谐业内环境。

(四) 积极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双方沟通交流,切实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应对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会员良好声誉和行业整体形象。

第三章  服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服务范围:

(一) 开展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交易安全、营销规范、广告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服务、纠纷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打击侵权行为;引导会员和用户依法投诉举报网上虚假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

(二) 开展走访调研,系统性梳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基础信息,为行业交流、资源对接和企业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帮助有关单位开展困难与发展诊断服务,向政府建言献策提供依据。

(三) 团结移动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五) 举办移动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移动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其在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 参与制定移动互联网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协会团体标准;指导会员单位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宣贯和实施效果评估,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活动。

(七) 开展移动互联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根据需要,协助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辅助性工作。

(八) 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交流与合作,参与全国移动互联网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事务。

(九) 开展移动互联网公益活动,推进互联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十) 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重点加强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培训;宣传普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提升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十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相关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十二) 承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及会员单位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是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移动互联网相关业务或与移动互联网相关;

(四) 个人会员是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或有较高造诣的从业者;

(五) 遵守湖南省移动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如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擅自对外宣称其仍为协会会员或担任本会职务,经本会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选举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必要时,可由秘书处根据收集的申请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赞成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本会兼职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出席重要活动或会议;

(四)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现金、票据和银行存款等交接手续。银行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专人管理,并预留印章印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机关(或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章程修改草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机关(或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机关(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1026日第一届第次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